1.股份重組(2-3個月):發起人、剝離重組、三年業績、驗資登記、資產評估。
2.上市指導(65,438+02月):三方體系,業務架構,四期報告,教學指導,指導驗收。
3.發行材料制作(1-3個月):招股說明書、券商推薦報告、證券發行推薦函、證券上市推薦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定價分析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
4.券商核心(1-2周):現場調研、問題及整改、核心檢查表、核心意見。
5.保薦人推薦(1-3個月):審前溝通、反饋整改、會議安排、出具批文。
6.評審會議(1-2周):溝通、材料審核、會議討論、投票。
7.發行準備(1-4周):前期路演、估值分析報告、推廣材料策劃。
8.發行實施(1-4周):刊登招股說明書、路演推介、詢價定價、股票發售。
9.上市流通(1-3周):轉板驗資、變更登記、上市推薦、首日上市。
10,持續督導(2-3年):定期聯系,信息披露,後續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上市公司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4條
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5條
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並在每壹會計年度內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