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轉讓債權要交稅嗎?
債權轉讓需要納稅。
1,債權轉讓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財產轉讓所得;…"。
至於“財產轉讓所得”的具體含義,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是指“企業轉讓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轉讓收入超過其債權部分,應並入其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2.印花稅。
(1)印花稅征收對象以列舉方式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不以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稅憑證。因此,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讓,否則不應征收印花稅。
(2)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稅所列的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二、債權轉讓的要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轉讓他人無效債權,或者轉讓他人已消滅的債權,是轉讓的標的。這壹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方、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受到損害。司法實踐中,有些人通過轉讓債權來逃避法律制裁。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雖然債權作為法律鎖的概念已經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的變化。如果債務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就會發生新的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不具有轉讓的性質。債務的內容變更包括標的物的種類、數量、質量規格、性質、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債務非主要內容的變化不影響法律關系。但是,債務的種類、標的物的質量規格、債務的性質等主要內容發生變化後,不再與原債務相同。如果對方承諾,則新的合同成立,不再屬於債權轉讓的範圍。舉個例子。
3.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債權轉讓是壹種處分,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必須是有資格的,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真實,債權轉讓無效。壹方以欺騙、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為由的,轉讓無效。合同解除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還款的,應當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被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根據債的相關原理,有些合同是不可轉讓的,其債權也應該是不可轉讓的。壹種是基於人身信托關系的債權,基於特定身份關系的債權,基於不作為的債權,繼承請求權。二是債權屬於從權利。從屬權利隨主權利的轉移而轉移。如果從屬權和主權分開轉讓,本質上是不允許的。例如,有擔保債權的存在是為了擔保主債權。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故不能單獨轉讓。三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禁止當事人轉讓債權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轉讓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四是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
5.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民法典》第546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三、哪些債權可以轉讓?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 *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 *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