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經濟條件下,我們根據有無抵押擔保,將債券分為信用債券、抵押債券、擔保債券三種。
1,信用債券
信用債是指發行時沒有抵押物,完全依靠公司良好信譽的債券。通常只有經濟實力強、信譽高的企業才能發行這種債券。信用債券是壹個財務管理術語。債券投資者依賴於發債公司的資產性質、盈利能力和信譽,因此只有那些信用等級高的企業才能發行信用債券。
公司清算時,信用債持有人與普通債權人享有同等的債權。但信用債公司往往有限制發行人發行抵押債券的條款。無擔保資產越多,債券持有人的保護程度越大,風險越小。
信用好的公司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公司債多為信用債。
2.抵押債券
抵押債券是指債券發行人在發行債券時,通過適當的法律程序,以債券發行人的部分財產作為抵押,壹旦債券發行人出現償債困難,就出售這部分財產以清償債務。
這種法律關系有債券和信托協議兩種憑證,涉及債券發行人、債券持有人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保留抵押品或留置權。當債券發行人到期不能償還本息時,債券持有人應通過其受托人行使處分抵押物或留置權的權利。具體來說,抵押債券可分為壹般抵押債券和實物抵押債券。
3.擔保債券
擔保債券是指由某壹擔保人作為擔保而發行的債券。當企業沒有足夠的資金償還債券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
二、債券的特點
作為籌集資金的信用工具,債券壹般有三個特點:
(1)安全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收益相對固定,不受市場利率影響;第二,本金可以按期收回;
(2)盈利能力。與壹般投資方式相比,債券的收益率更高;
(3)流動性。債券可以在償還期到期前作為有價證券在市場上轉讓,提前收回本金。"
法律依據
公司債券管理條例
第三條企業必須通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有償籌集資金。但是,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發行和購買公司債券應當遵循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