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券發行資金用途的差異;
3.信用基礎的差異;
4.控制程序的差異;
5.市場功能的差異。
1.公司債券是指股份公司在壹定時期內(如10或20年)為追加資本而發行的借款憑證。對於持有人來說,只是向公司提供貸款的憑證,反映的只是壹種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持有人雖然無權參與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但可以每年按票面金額向公司收取固定利息,且收取利息的順序應優先於股東分紅,股份公司破產時也可以先拿回本金。企業債券期限較長,壹般在10年以上。壹旦債券到期,股份公司必須償還本金並贖回債券。
2.教科書上對公司債券的概念基本是這樣定義的:“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進壹步說明,它表明了發行債券的公司與債券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的債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這是與股票持有人最大的區別。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的條件從公司獲得利息,並在到期時收回本金。獲得利息優先於股東分紅,在公司破產清算時,也優先於股東收回本金。但是,債券持有人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其他活動。
3.首先,公司債券作為“證券”的壹種,不是普通的商品或商品,而是能夠證明經濟權益的法律文件。“有價證券”是能夠取得壹定收益的各種債權、財產所有權憑證的總稱,是用來證明有價證券持有人擁有並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
4.其次,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反映和代表壹定的經濟價值,社會接受範圍廣,壹般可以作為金融工具轉讓流通。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有價證券”是壹種所有權憑證,壹般必須標明面值,證明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壹定的收益,可以自由轉讓和交易。它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了壹定的財產權。持有人可以直接獲得壹定數量的貨物、貨幣、利息、股息和其他收入。因為這種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交易流通,所以客觀上具有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