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債務轉移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事後不履行債務義務的,債權人不得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擔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債務人不保證第三人的償還能力。2.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果債務無效,第三人作為新的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如果履行期未滿,新債務人也可以抗辯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此外,在雙邊合同中,也可以同時主張抗辯權。但需要註意的是,由於債務的非因果性,沒有特別的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因果行為的原因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債務本身的抗辯原因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3.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次級債務。但是,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如果保證債務不隨主債務轉移給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當事人壹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的,適用債權債務轉讓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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