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這個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社會,很多地方都在使用公司章程。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壹定時期內會發揮穩定的作用。那麽什麽樣的章程才算有效呢?以下是我收集到的完整版章程。歡迎大家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以上範圍以工商部門核準為準)
第四章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金額和出資期限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應當認繳。公司註冊資本為xxxx萬元,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簽發日期,並由公司蓋章。證書如有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補發。公司應當設立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的號碼。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碼、出資期限、註冊資本認繳額、出資方式壹覽表:
(二)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足額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壹)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壹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季度定期舉行。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和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並共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並共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為3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審批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大會決定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出席了股東大會。
(八)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2)檢查股東大會的執行情況,並向股東大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壹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將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抵押、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質押;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壹式三份,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全體股東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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