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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理論的分析框架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公司治理框架的邊界是不斷擴大的。其擴張路徑是:所有者治理——所有者和經營者治理——所有者、經營者和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

(家族企業)(伯利和意味著企業)(現代企業)

二,公司治理的實證研究

所有權和公司治理

阿爾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用共同投資和團隊生產理論簡要討論了私營企業和社會主義企業的區別。詹森和梅克林(1979)指出,蘇聯式的國有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往往不能對個人進行適當的激勵。張(1995a)認為我國國有委托代理關系是多層委托代理關系,初始委托人(同壹主體成員)的最優監督積極性和最終代理人的最優工作努力隨著代理鏈的延長而降低。林毅夫(1997a)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在競爭市場解決信息充分的問題時,委托代理關系不會因為層次不同而不同。

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相關的另壹個問題是過渡性公司的治理。Boico和其他人(boyco,m .,A. Shleifer和Vishny,r .,1994)討論了國有公司私有化的不同方式。Boico認為,私有化是解決政府官員腐敗的有效手段,私有化後國有企業的效率會提高,但不同私有化方式的效率也不同。他們指出,英國、民主德國、匈牙利和壹些亞洲國家采用了直銷方式,而東歐和前蘇聯由於歷史和現實的政治原因,采用了流行的私人方式,效率相對較低且充滿矛盾。

Jones和Mygind (1999)對愛沙尼亞私有化公司的實證分析表明,私有化導致股權結構優化的假設可能不成立。estrin和Roseveare (1999)對1997和150家烏克蘭私有化公司的實證研究也表明,私有化並沒有改善烏克蘭公司的績效和預期的重組,結論是所有權與公司績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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