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註冊資本是什麽,註冊資本是多少?
公司註冊資本是指企業在銀行管理機關註冊的資本總額,即投資者投入的資本總額。
目前企業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是:生產型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萬,批發型商業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萬,零售型商業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萬。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註冊資本是國家授權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自有財產的數額。企業法人申請工商登記,申請登記的資金數額與實際資金數額不壹致的,按照國家特別規定辦理。”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註冊資本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與實際資本壹致。”
在機關登記的註冊資本也叫法定資本。註冊資本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的經營財產,也是其自有財產的體現。註冊資本和註冊資本的概念有很大的區別。註冊資本體現的是企業的經營權,是企業全部資產的總和,而註冊資本是投資者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二、實行認繳制後,公司設立無需註冊資本。
去年3月1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推動了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進程,將實行多年的註冊資本“實繳”改為“認繳”。從那以後,設立公司就沒有門檻了。對於新制度,有人誤認為公司股東(發起人)從此不用對註冊資本負責。這種觀點是錯誤的。“訂閱”不等於“不付費”,最終他們還是要付費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的實施,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股東(發起人)應當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約定的出資期限向公司繳納出資,並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約定和記載。股東(發起人)未按照約定實際繳納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繳納出資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公司本身可以追究股東的責任。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未足額繳納的股東(發起人)應當先足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