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主體(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除外)在住所所在地同壹縣級行政區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允許登記經營場所,免於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營業執照上註明經營場所的地址。免於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應當將營業執照副本置於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市場主體住所和經營場所跨不同縣級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分別向經營場所登記機關申請分支機構登記。
前款涉及預先核準的經營項目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涉及行政許可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辦公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時,您可以這樣做:
1.變更工商登記,將公司註冊地址變更為經營場所;
2.設立分支機構,即針對業務所在地的業務設立分支機構;
3.涉及稅收優惠的,流轉稅可在營業地繳納或由總公司結算,所得稅可由總公司結算;
4.註冊地址要有收發文件和信件的聯系人,簽署的文件和信件能及時轉發到公司的營業地點。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當按照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工商登記地點與辦公地點不壹致的,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工商登記變更。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批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