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業轉讓應繳納以下稅費: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
項目轉讓涉及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企業在不解散的情況下,將其全部經營活動(包括全部資產和負債)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壹個企業,以換取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代表接受企業的資本,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全部經營活動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購買股份。
企業整體轉讓應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1,不征收增值稅。根據《關於企業全部產權轉讓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2002〕420號),企業全部產權轉讓是將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務整體轉讓的行為。因此,企業全部產權轉讓所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
2.應該繳納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整體轉讓屬於企業全部財產所有權的轉讓,按產權轉讓所制作的文件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但企業因改制所簽署的文件免征印花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即轉讓房地產),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轉讓非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不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