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組織架構是企業流程運作、部門設置、職能規劃最基本的結構基礎。常見的組織結構有集權型、分權型、直線型和矩陣型。
企業的組織結構是決策權的劃分體系,是各部門分工協作的體系。組織結構需要根據企業的總體目標,將企業管理要素配置在壹定的位置上,確定其活動條件,規定其活動範圍,形成相對穩定、科學的管理體系。
許多企業正遭受著不合理的組織結構所帶來的損失和混亂。組織內部信息傳遞效率降低,失真嚴重;企業做出的決策效率低下,甚至是錯誤的;組織部人浮於事;部門之間職責劃分不清,導致工作中相互推諉、相互掣肘;企業內耗嚴重,等等。要擺脫這些企業病,只有通過組織架構改革才能實現。
第壹個關於無限公司的立法是1673年法國路易十四的商事條例,當時稱為普通公司。在法國商法典1807中,更名為聯合公司。日本商法也規定有“聯名社團”。無限公司自產生以來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隨著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現,無限公司退居次要地位。
這兩家公司是從15世紀出現的科曼達組織演變而來的。在科曼達組織中,有人出資,但承擔有限責任;有些人有貢獻,但承擔無限責任。後來,柯曼達組織發展成兩種企業形式,壹種是隱名合夥(有限合夥),壹種是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後,股份公司演變成了壹種新的形式:股份公司。但由於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現,兩種股份公司都沒有大規模發展起來。
1555年,英國女王特許與俄羅斯公司進行貿易,產生了第壹家現代意義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壹般認為,股份公司起源於17世紀英國、荷蘭等國建立的殖民地公司。比如著名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和荷蘭東印度公司就是最早的股份制公司。1807年《法國商法典》第壹次對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完整系統的規定。時至今日,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成為西方資本主義世界的主導公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