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大會的程序如下:
(1)會前。會議準備,確定股東大會的召開、會議組織、會議提案和內容,確定會議議程,準備會議材料;會議通知及會前檢查;
(2)在會議中。經審議通過,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每壹表決權。但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無表決權;
(3)會後。收拾殘局,開始新的循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2.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條件是:
1.董事人數少於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