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東不是公司工作人員,其侵占公司財產屬於民事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追究。
壹、股東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或無限責任,並通過持有股份享有股息、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從股份公司認購股份的股東有壹定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表決權;分配公司利潤,享有分紅權;發行股票債權;請求轉讓股份的權利;主張無記名股票而非記名股票的權利;公司經營失敗、宣告關閉和破產時對剩余財產的處置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
二、股東合夥占用公司財產怎麽辦?
如果股東同時也是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財產,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股東不是公司工作人員,其侵占公司財產屬於民事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追究。
三。侵吞財產的防範措施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侵占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的,只有數額較大的,才構成侵占罪。但刑法和司法解釋對“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並不明確。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壹般參照盜竊罪的數額標準,而最高人民法院對盜竊罪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規定了浮動數額,並授權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浮動數額範圍內設定具體數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盜竊數額較大的為壹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為壹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