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規定股東最低持股比例。有的當事人協商決定,大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不足50%,但其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總股本低於4億元的大股東最高持股比例為75%,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大股東最高持股比例為90%。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大股東地位以及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行和績效產生較大影響。換言之,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有著直接的影響。壹方面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影響較大,另壹方面又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名義出資人作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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