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會決定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時限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或者按照董事會議事規則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定人數;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其責任限額為股東應繳納的股份數;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任何人繳納股份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必須公開,讓投資者了解公司,做出選擇;
7.公司的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股份公司的兩個特點如下:
1.股份公司可以快速實現資本集中。股份公司的資本分為若幹份,由投資者認繳。投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認購壹股或幾股,較大的投資金額被拆分成部分,使更多的人有了投資能力,大大加快了投資速度。
2.股份公司可以滿足現代社會大生產對企業組織形式的要求。
股份公司的類型包括以下幾類:
1.無限公司:指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公司;
2.有限公司:是指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股份公司:即公司由無限股東和有限股東組成。
4.股份有限公司:壹個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取決於他是否交了股款,買了股份,而不取決於他與其他股東的私人關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
5.股份制股份公司:股份制股份公司是由無限股東和有限股東組成的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證明在表決時表達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