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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有限制嗎?

法律分析:1。轉讓場所的限制: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2.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由於發起人對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為了保護公司、其他股東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防止發起人利用已成立的公司進行投機活動,保證公司成立後壹段時間內的穩定經營,各國公司法都規定發起人的股份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轉讓。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4.對公司收購自身股份和接受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標的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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