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起人認購規定數量的股份。即發起人在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前,必須確定其認定的股份必須占總股份的35%以上,發起人必須填寫相關書面文件確認股份數量和股份金額符合法定要求。
2.申請公開發行。必須先取得批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然後,發起人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出募集股份的申請,並提交規定的有關材料和文件。經批準後,他們可以向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3.訂閱和支付。即發起人在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股票發行申請的批準後,將公開招股說明書,供公眾了解,吸引投資者認購股票,由認購人填寫認股書,使發起人了解認購情況,以便通知和聯系。認股人填寫認購書後,應當按照發起人公告規定的時間,按照認購書所認購的股份數量和金額繳納認購費。
4.成立大會。創立大會在已發行股份的股本繳足後的規定時間內召開。會議由發起人主持,認股人參加,討論設立公司和設立公司組織機構的重大問題。
5.申請設立登記。創立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組成董事會和監事會。創立大會後,董事會主要參與並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
6.公告和備案。公司成立後,應當公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成立後,采取募集股份方式的,應當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