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發行人開業三年以上並已進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的持續經營歷史(開業未滿三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準,也可以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爭議,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不能對主要資產存在重大權屬爭議。如果股東出資的資產所有權有爭議或者尚未正式轉移到發行人名下,在所有權爭議解決之前,不能申請股份首次公開發行。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在市場上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體系。如果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何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和銷售等。),不具備獨立運營的能力,所以不符合初始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提交募集股份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壹)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文件。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承銷的,還應當提交承銷機構的名稱和有關協議。
上一篇:如何填寫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下一篇:股權轉讓需要註意哪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