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股權轉讓是指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就其意思表示壹致時發生的股權轉讓。由於股權轉讓只有在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發生,因此股權轉讓應當是壹種合同行為,必須以協議的形式表示。那麽股權轉讓中需要註意哪些問題呢?以下問題由邊肖法律快車回答。感謝您的閱讀和關註!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股東的出資。(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第140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和第140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工商變更登記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有義務及時處理,公司其他股東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公司無義務監督或判斷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履行通知義務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至於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態度和采取的行動,往往是轉讓方無法控制的。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轉讓方無過錯的,也不必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法院不應支持受讓方基於上述理由請求解除合同。如果公司遲遲不履行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無法正常取得股東地位或行使股東權利,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和/或董事獲得法律救濟。法院可以命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以消除股東行使權利的障礙。延伸閱讀: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壹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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