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戶口本、身份證等;
2.股權捐贈合同
3.工商部門備案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股權出資人合法持有股權的證明材料;
4.股權贈與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等;
5.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此外,處理時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捐贈的股權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需取得其他股東同意捐贈或放棄優先購買權後方可進行捐贈。否則,捐贈可能無效;
2.如果捐贈的股權歸* * *,必須有人帶相關材料到現場;
3.捐贈人必須親自到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其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身份、申請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件內容是否完整,意思是否明確,簽名和印章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九條公證機構根據有關認定規則需要對申請公證的事項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或者有疑問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