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換股權
資產換股權是壹種常見的方式,是對公司進行重組,用自己的優質資產換取公司的股權,達到控股的目的。優勢在於在獲得股權的同時完成資產註入過程。
2.股權互換
股權互換是雙方相互交換股權,達到相互持股的目的。其優點是不需要動用現金和重組公司資產,其互換比例取決於雙方凈資產的評估結果。
3.債轉股
債轉股是因為被重組公司在被重組公司有債務,被重組公司重組有兩種可能:壹是公司真的想重組;第二,公司無意重組。因為重組後的公司無力償還債務,被迫重組。
4.股權轉讓協議
法人股協議轉讓最為常見,這主要是由我國的特殊環境決定的。法人股因為不能流通,轉讓價格遠低於二級市場。因為大部分公司的非流通股比例很大,重組後的公司可以達到持股的目的,根本不會打擾到其他投資者。嚴格來說,這對其他股東是不公平的,侵犯了同股同權。《證券法》對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收購人規定了強制要約義務,以防止公司控制權轉移後其他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但由於政府的大力支持,之前的收購大部分都被豁免了。而且,為了避免全面要約可能帶來的高額成本,很多重組公司往往收購不到30%的股份。這個規則根本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上述股權轉讓也存在不對等交換,有的是政府推動,或者政府承諾以其他方式補償不對等部分,有的是優勢企業自願。
5.法人股拍賣
即通過拍賣市場獲得公司股權,避免了以往方式的暗箱操作。可以想象,拍賣市場會隨著人氣的日益高漲而發揮更大的作用,因為當壹個市場擁有大量投資者時,其流動性就會大大提高,促使其回歸價值,否則大量投機者就可以套利。
除了以上主要方式,還有壹些有特色的收購方式,如桐柏匯的委托書收購、靈橋與原水的吸收合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