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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人代表有什麽風險?

冒充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以下風險:1、民事責任(1)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非法經營或者隱匿、轉移資產、未經清算而處分財產等行為,“冒充”法定代表人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二)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行政責任:根據《民法典》、《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法人責任外,法定代表人還應當承擔行政處分、罰款等行政責任。(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3.刑事責任(1)在我國刑法規定的壹些單位犯罪中,除了懲處單位以外,還可以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例如,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漏稅罪、非法經營罪等。,法定代表人壹般會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2)犯罪的基本要件是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名義法定代表人雖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但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而不制止、不放任。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4.信用懲戒措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因未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將受到相應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出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不得乘坐飛機、乘坐火車、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限制向金融機構貸款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出境。被執行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理人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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