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下情況外,均為非合並關聯方。
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母公司應當將所有境內外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1.母公司擁有半數以上(不含半數)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包括:
A.直接擁有半數以上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B.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C.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股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間接擁有半數以上權益資本是指通過子公司擁有子公司半數以上權益資本的所有權。
直接和間接擁有其壹半以上的權益資本,是指母公司雖然只擁有不到壹半的權益資本,但與子公司共同擁有超過壹半的權益資本。
2.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資企業。雖然母公司持有被投資企業的權益資本不超過半數,但母公司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將被投資企業作為母公司的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1)通過與被投資公司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持有被投資公司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支配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董事會和其他類似權力機構的大部分成員;
(4)在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會議上擁有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3.母公司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下列子公司可以不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
(1)已關停並轉的子公司;
(二)被宣告按照破產程序進行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三)被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4)近期準備出售且短期內持有半數以上權益資本的子公司;
(5)非持續經營中所有者權益為負的子公司;
(6)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和其他管制的海外子公司,其資本調度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