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金等費用;
2.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公司宣告破產,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公司無法清償債務。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因喪失清償能力而不能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又稱無力支付或不能清償。
不能清償的要素有:
(1)債務人資不抵債。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還款期限,提出了還款要求,且無爭議或有明確名稱的債務。
(3)債務不限於貨幣支付,但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評估的債務。否則,宣告債務人破產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
(4)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長期或在可預見的時期內持續無清償能力,而非因現金流困難等問題而暫時停止支付。
(5)破產是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應由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來決定,而不是其主觀認識或表達。
2.公司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所謂資不抵債,就是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際資產。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破產,員工應該按照規定得到解除合同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