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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證券法,什麽是保薦人?謝謝妳

保薦人本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與上交所類似。其主要職責是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並保證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準確完整,董事知曉其責任和義務。雖然證券交易所建議發行人在上市後至少壹年內繼續為其提供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將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創業板推出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在法律上延至公司上市後兩年。

“保薦制度”是指保薦人(證券公司)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指導,核查公司發行文件和上市文件所載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並承擔風險防範責任。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但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的責任。

保薦制度最引人註目的規定是明確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將建立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註冊管理制度,明確保薦期限,確立保薦責任,推出持續信用監管和“冷處理”監管措施。據此,保薦機構或保薦代表人與發行人的任何串通行為,最終都將逃脫市場的懲罰。

證監會對保薦代表人的要求相當苛刻。例如,關於保薦代表人的投行從業經歷,證監會相關通知的規定為: (壹)具有三年以上投行從業經歷,並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擔任過至少壹次上市公司境內外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是公開發行文件所列項目的負責人。只能確定壹個項目的負責人。(二)具有五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驗,參與過至少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承銷項目。參與者應在公開發行文件中列出。壹個項目只能確定兩個參與者,包括壹個項目負責人。(三)具有三年以上投資銀行從業經歷,目前擔任公司主管投資銀行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投資銀行部負責人、核心負責人或者其他相關投資銀行業務負責人的,各綜合類證券公司推薦該類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推薦渠道數量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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