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控股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比例,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資產和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上市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發行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並對外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各方必須及時、公允地披露或提供信息,並保證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五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則,遵循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並對其制作和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