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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對外擔保的有關規定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壹,給上市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三)向明顯資不抵債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四)為明顯資不抵債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六)以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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