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要求不同
(1)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至少有壹人是普通合夥人;
(2)由1轉50股東設立,不能以勞務出資;
2.風險不同。
(1)有限合夥人以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不同的治理結構。
(1)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享有平等權利。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2)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是權力機構。
4.不同的股份或股權轉讓。
(1)對外轉讓需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內部相互轉讓應通知其他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二)公司章程規定。未規定的,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可以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內部相互轉讓,無償轉讓;
5.新的合夥人或股東是不同的。
(1)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
(二)經股東會全體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增資和引入新股東;
6.不同利潤分配
(1)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同股同權,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更強調資本的結合。
7.不同的納稅義務
(1)先分後稅。不對合夥企業本身征稅,只對合夥人征稅。合夥人為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
(2)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分配給自然人股東的股息紅利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的壹般特征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吸收了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優點的基礎上產生的,是人性和資本性的統壹;
2.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無需分割成等份,股東只需按照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按此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3.有限責任公司不應該有太多的股東,因為它具有壹定的人性,是建立在股東之間壹定的信任基礎上的。法律規定2-50人;
4.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在投資者範圍內募集股份,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5.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得轉讓和流通。
綜上所述,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投資人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所有合夥人都是普通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企業的部分投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部分投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