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並購中職工安置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繼續保留原企業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關系。
通常情況下,企業合並時,雙方同意保留合並後原企業的職工,並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被兼並企業為國有企業的,兼並後為非國有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2.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企業並購過程中出現的富余人員,可依法實施經濟性裁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操作,並依法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進行補償。
3.鼓勵創業再就業。
鼓勵創業就業。本人要求從事其他合法經營活動的,可以申請壹定期限的創業,期間工齡計算,不計入等待時間,享受相關保險待遇,減輕企業壓力。創業就業政策給予創業者壹定的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可以辦理再就業或辭職或轉崗手續。
二,解決企業並購中員工安置問題的對策建議
1.完善企業並購中職工安置的立法。
企業並購涉及員工安置、社會保險、金融、稅收、資產評估等壹系列法律問題。因此,在立法方面,應完善與企業並購中職工安置相關的立法,如《企業兼並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近年來,為規範企業兼並收購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國家先後頒布了《企業兼並暫行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和富余職工分流安置實施辦法》,對職工安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作了壹些相應的規定。但這些規定法律效力低,標準不壹,很多還處於法律空白。應考慮制定企業並購法等法律,對職工安置問題做出詳細規定,做到“有法可依”,在法治軌道上解決長期存在的職工安置問題。
2、適當加強政府對兼並重組中職工安置的重視。
為了減少企業並購可能造成的社會震動,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地方政府可以幹預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並購活動,要求收購方妥善安置被並購企業的職工。企業並購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將員工安置作為談判的首要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能夠妥善安置企業員工的並購方案。
3.大力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為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了有利條件。要逐步全面將城市和農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首先,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根據問題的具體類型,進行步驟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內容拓展等。
具體步驟如下:/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