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制定轉讓方案並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批準。
2)由轉讓方組織清產核資,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轉讓清單。
3)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4)召開股東會對股權轉讓進行內部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
5)申請上市,選擇符合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
6)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證明。
7)轉讓方應將股權轉讓相關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8)產權登記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及相應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交易完成後,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並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