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的若幹意見。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國有土地租賃的適用範圍。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壹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壹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著力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穩步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對原有建設用地,依法可以劃撥使用的,仍實行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或租賃。土地出讓、場地租賃、企業改制、土地用途變更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土地的,可以實行租賃。對於新增建設用地,重點仍應放在推進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上,租賃只是出讓方式的補充。對於商業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是出讓,而不是租賃。
二、國有土地租賃,可采用招標、拍賣或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雙方協議租賃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租賃底價和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應當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