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並是指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與其他擬改組的企業進行資產重組,組建股份公司的行為。當然,合並也可能包括部分資產的合並和部分資產的分離。《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吸收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合並,其中壹個公司因吸收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即A+B=A)。在這種合並形式中,存續公司仍保留原公司的名稱,有權取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財產和債權,並承擔其債務,被吸收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復存在。新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解散,在此基礎上新設壹個股份有限公司,由這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原公司的全部資產和業務(即A+B=C)。在這種形式的合並中,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原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2條規定,公司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