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經理必須要求對方提供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復印件進行核查,了解其誠信和履約能力。
2.公司經理查閱相關合同文本手稿,結合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與對方協商、修改、確認合同條款。
3、合同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目標和數量;
(3)質量、質量標準、異議期和保修期;
(四)價格或者報酬;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二。合同的審批和簽署:
1.經辦人將合同文本稿件提交公司財務部和總經理辦公室審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
2.主管公司的副總經理應按照本規定第壹部分的要求審查合同並對其負責。
3.公司財務部和總經理辦公室從公司風險方面對合同文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建議供公司總經理參考。對於壹些明顯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但在當前公司經營中暫時無法避免且可能無效的合同,財務部和總經理辦公室在審查合同時,應從維護公司經濟利益出發,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量避免或減少公司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或者以較小的風險規避較大的風險。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由經理或公司總經理指定的人員負責監督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間,經理或合同履行監督員應承擔以下責任:
[1]收集並保管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信函等資料。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違約或重大糾紛,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報告,並研究決定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