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合夥企業的股權分配是按照出資比例分割100%的股權。如果出資相同,就平分。如果不壹樣,就意味著誰出錢多,誰持股多。
2.初始股權分配商定後,需要確定增資、退出等股權變更協議,比如如果未來經營好,另外兩個合夥人想買這個技術股東的股份,如何定價,如果未來經營不好,有人想退出,股權折價等。,這些最好都從壹開始就寫在紙上,以免後患。
3.這壹切達成壹致後,必須白紙黑字寫在合同上,全體股東簽字確認。如果有幾個股東,就有幾份,都要簽字,並設置賬戶和到賬期限,因為如果資金到不了,後續的事務就沒辦法進行了。
4.有條件的話,還是去公證處對幾方的合同進行公證比較慎重,這樣避免以後合作不愉快時因為合同問題產生糾紛。
5.如果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需要將技術轉化為資本,然後進行再分配。比如三個人合夥,出資額相同,那麽每人持股33.3%。如果其中壹個是技術股東,那麽可以采用幾個方案。比如出資還是壹樣的,但是這個人的技術會折股。比如他會變成40%,另外兩個是30%。
6.還有壹種方案是,擁有這項技術的人直接按照價值把技術轉換成現金,相當於他的錢少了,然後另外兩個人的錢多了,等等。分配形式要協商,因具體情況而異,所以不能壹樣。
合資合同的簽訂流程是怎樣的?
1,必須有兩方或多方。
合同是各方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所以至少要有兩方當事人參與訂立合同,只有壹方不存在訂立合同的問題。締約雙方是否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取決於合同所涉及的當事人是否是獨立的意誌主體。壹般來說,締約雙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約雙方可以有相同的經濟目的,只要他們能夠表達自己的獨立意圖。
2、當事人之間要有互動。
合同的訂立是獨立主體相互聯系,表達相互意思,直至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必須由當事人表示,從要約、再要約到承諾。
3.必須為了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締約目的而明示。
合同只能在特定的人之間或者特定範圍內的人之間訂立,當事人之間必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相互聯系,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是以簽訂合同為目的而發出的。如果不特定人或特定人相互聯系、協商,但不是以締約為目的,則不屬於合同訂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