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做法和特點
分四步走。
1.第壹步,整合相鄰且分散的探礦權。
河南省地礦局所屬地勘單位在該礦集區擁有8個分散的探礦權,分布在兩個勘查區,面積分別為22.76平方公裏和44.14平方公裏。因為碎片化,風險大,個人勘探成本高,很難找到投資人。因此,該局決定:根據同類型礦床或同成礦系列,通過經濟手段,即承認原探礦權所有者的產權,實行評估入股,整合形成勘查主體,對外尋找投資者。本次勘探主體為新成立的河南豫礦山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2.第二步是將綜合探礦權與勘探資本相結合。
以河南余礦山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為主體的整合探礦權,引起了中國五礦集團的興趣,願意投資繼續勘探。雙方共同組建河南吳昕礦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經營。雙方同意:
(1)綜合勘探項目將分兩個階段進行。總體設計將在兩年內完成普查和詳勘。預計提交兩三個礦址,提交的黃金資源量為30噸。總預算654.38+0.8億元,初期投資4000萬元。
(2)綜合勘查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河南省吳昕礦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委托新成立的河南省地質礦產局項目指揮部負責。
(3)整合勘查項目完成後形成的礦業權權益,河南豫礦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持股40%,中國五礦集團持股60%。屆時需要對采礦權的價格進行評估,按照市場價格轉讓給五礦集團進行開發;如果河南礦業公司同意進入開發,必須在開發基金中投入40%的股份。
3.第三步是將勘探資本與勘探技術服務相結合。
河南省吳昕礦業開發公司(勘探資本代表)成立項目部,確定勘探方案。項目部由五礦勘探技術專家現場指導;省地礦局選派黃金勘探拔尖人才進行攻關,擔任顧問;具有該領域工作經驗的高級工程師將擔任首席地質專家;此外,還聘請了許多老專家擔任技術顧問,與科研單位和高校建立了合作關系,實現了地質科技的最佳結合。
勘查方案確定後,河南省地礦局將根據協議成立項目指揮部組織實施。指揮部由地質調查、物化探、礦產地質、找礦工程、巖礦測試、經濟管理等專業人員組成。他們集中各類設備儀器100多臺套,調集施工和後勤保障人員350多人,啟動鉆機30臺,實行統壹生產管理、統壹調度施工力量和統壹質量技術標準,實現了勘探技術服務的規模化生產。
4.第四步,礦產勘查進入礦產開發。
綜合勘探成果按預期完成後,可由吳昕礦業開發公司自行開采或整體轉讓給五礦集團下屬其他公司。至此,礦產勘查已轉向開采階段。這也是地質找礦的最終目的。礦產勘查投資只有向礦業轉移,從礦產品銷售收入中獲得收益,才能實現資金循環,形成礦產勘查投資的長效機制。
目前,嵩縣綜合勘探方案正進入第三步的第壹階段。在綜合勘探方案的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首先,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不僅允許政府在該地區已投資的探礦權參與整合,還允許政府計劃在該地區投資但尚未設立的采礦權並入本項目;其次,勘查區所在的洛陽市、嵩縣政府對勘查建設條件給予了全力支持。沒有他們的支持,綜合勘探將是困難的。因此,可以說“嵩縣綜合勘探”在三個方面取得了勝利:
第壹,地勘單位不僅可以從探礦權入股中獲得股權,還可以從礦產勘查技術勞動合同中獲得經營收益,從地勘成果中獲得報酬,甚至可以分成。
第二,礦業公司得到了最急需的元素。因為在礦業三要素中,不缺資金和勞動力,真正缺的是可供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
第三,政府在礦產開發中實現了所有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包括資源效益,即新增資源占原有資源的比例;財富增長效益,即礦產資源的凈值從潛在收入變為現實收入;就業效應和財稅效應。
(2)實踐總結
“嵩縣模式”的基本內涵是“共享找礦、綜合勘探”。其主要方法可以概括為:整合部署、聯合探索、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快速突破。
(1)壹體化部署:根據地質找礦規律和壹體化勘查指導思想,在重要成礦區帶進行項目部署,統壹勘查規劃、項目設計、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根據礦業權分布情況,由局部到整體分步實施成果。嵩縣金鉬多金屬綜合勘查項目位於豫西南金鉬鉛鋅銀多金屬成礦帶,是我國16重要成礦帶之壹。屬於小秦嶺-熊耳山-外房山金銀鉬成礦帶嵩縣礦集區,找礦潛力巨大。《河南省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將該礦集區列為重點找礦區域,《豫西部省合作地質找礦部署方案》也將該區列為重點綜合勘查區塊。
(2)聯合勘查:由原探礦權人、勘查投資者和承擔項目任務的地勘單位組成“找礦聯盟”,以資本為紐帶,形成“利益統壹體”,共同進行風險勘查,實現找礦突破。嵩縣壹體化勘查項目原探礦權為地勘局所屬地質勘查機構,合作中涉及的探礦權提前以協議授權的形式委托給局級國有地質勘查企業河南礦業公司統壹組織管理。勘探基金由河南吳昕公司投資,該公司是中國五礦集團和河南礦業公司的合資企業。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勘查作業單位,優先考慮原探礦權人和下屬單位。項目實施過程中,吳昕礦業公司、原礦主區域調整隊和地質二隊通過模擬股東會和董事會共同成立了綜合勘探項目管理委員會。項目管理委員會以投票方式決定項目設計、驗收、成果處置等重大事項,聘請地質專家擔任監督員,對項目實施進行有效監督,並以資源儲量、項目進度責任目標等方式對勘探作業單位進行激勵。
(3)風險共擔:嵩縣整合勘查涉及的礦權雖然原屬地勘單位,但已登記多年,有的甚至長達十幾年。但由於單個礦權的勘查風險高,地勘單位體制下缺乏勘查風險分擔機制,地勘單位不敢投資,難以獨自承擔勘查風險。通過礦權整合,大大提高了成功找礦的概率,只要其中壹個勘查區實現突破,整合項目的投資回報就有保障。在實踐中,整合的礦權越多,“找礦聯盟”越大,共享後的勘探風險越小。在我國缺乏風險勘查市場的情況下,“嵩縣模式”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商業性礦產勘查的風險分配問題。
(4)效益* * *:嵩縣壹體化勘查是在壹個礦業權高度分散、地質工作層次不壹、找礦前景不可預測的區域進行的。根據協議,原探礦權人以現有投資和礦業權評估(初評)價格入股未達到詳查水平的礦業權,投資方以資本投入入股,共同進行勘查找礦。整體詳查完成或“項目管理委員會”決定終止勘探工作後,對探明資源進行評估(二次評估),二次評估和壹次評估的增值部分是“找礦聯盟”應分享的利益。這種權益可視為“找礦聯盟”成員之間的股權轉讓,或通過市場,或“找礦聯盟”在找到合適的礦址進行開發後,正式註冊為合資公司。在這種形式下,“探礦聯盟”的所有投資者都是平等的,按照股份分享利益,遵循市場經濟規律。
(5)快速突破:通過實施壹體化勘探,“小礦權”變“大礦權”,小項目變大項目,小工區融入大工區,小成果融入大成果;促成了許多國有地勘單位的聯合作戰和多種專業人員的合作;促進各類資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使各類投資者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由於勘探資金雄厚,綜合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和總裝作戰的組織形式,建立健全了項目管理和監督體系,促進了勘探區工作水平的快速提升,實現了快速勘探和突破。
(3)主要特點
“嵩縣模式”作為壹種新的找礦機制的探索,遵循“兩個規律”,實現“三個結合”,統籌“四個要素”。
(1)遵循“兩個規律”:地質工作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鑒於嵩縣等地區地質工作程度相對較高,礦業權缺口相對較少,根據省級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劃定的綜合勘查區,從局部綜合勘查到綜合勘查分階段實施。地方整合階段:鼓勵國有地勘單位在同壹礦集區內率先整合自有礦權,由國有地勘單位聯合組建的地勘企業組織實施或與優勢企業合作組建“找礦聯盟”;深度整合階段:由政府引導,實行市場化運作,由政府部門協調制定礦集區整合勘查方案,以市場手段進行礦業權適當合並,對同壹礦集區進行整合勘查;戰略整合階段:政府主導,以成礦帶和礦集區為單位,形成真正的壹體化勘查。這種由小到大、由淺入深、逐步推進的地質找礦工作符合地質認識規律,有利於盡快實現找礦突破。在不同的勘查階段,根據勘查程度及其社會經濟條件,合理確定礦產勘查各階段的投資主體。按照“公益先行、資金銜接、商業跟進、綜合勘查、快速突破”的思路,由政府出資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提供找礦靶區和地質信息服務;省地勘基金引導拉動,降低找礦風險;多元化投資的商業勘探將跟進拓展,實現探采結合。通過礦業權預評估和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礦業權人、投資者和勘查單位在各勘查階段的利益,合理分配勘查成果和相關利益,調動各方找礦積極性,實現互利共贏。
(2)實現“三結合”:壹是通過壹體化勘查,實現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的緊密結合。地勘單位與有實力的礦山企業組成“找礦聯盟”,獲得的勘查成果可以及時、便捷地轉移到開發階段,實現勘查成果的快速轉化,盡快發揮資源效益。國有地勘單位通過參股礦山培育礦產開發產業,加速了地勘企業的成長。二是通過壹體化勘查,實現了地質找礦與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緊密結合。地勘單位作為“找礦聯盟”的發起者,既是綜合勘查計劃的制定者、地質找礦的實施者,也是利益壹致的成員(共同投資者和股東)。地質找礦不再是地勘單位(“打工”)的被動行為,已經轉變為自己找礦的主動行為。“權利並重”的制度設計,地勘單位“農民工”和“投資者”的身份轉變,為地勘單位改革發展註入了強大動力。地勘局從勘查整合入手,加快政企分開,積極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隊級國有地勘企業,以產權為紐帶,以礦產勘查開發為主業,整合整體國有地勘企業,最終打造強大的局級地勘企業集團。通過不斷擴大對外合作,優化各類勘查要素組合,全面提升核心競爭力,推動地質找礦取得重大突破。第三,通過壹體化勘查,實現了地質勘查與礦業權管理的緊密結合。礦業權的人為設定破壞了礦床賦存的自然形態,難以實現整體勘探部署。由於探礦權人獨立承擔勘查風險,勘查積極性不高,出現“繞著不勘查”的現象,給探礦權管理帶來障礙。“嵩縣模式”合理地解決了探礦權設置的人為性與礦床分布的規律性之間的矛盾。通過“探礦權聯盟”,探礦權人對多個礦業權進行重組和統壹管理,引入多元化投資,加快了勘查進度,促進了更加開放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建設。
(3)協調“四要素”:礦業權、勘查資金、勘查技術和組織管理是地質勘查的“四要素”。“嵩縣模式”為四大要素的科學配置搭建了平臺。將高度分散的礦業權根據成礦地質條件的相似性、區域的鄰近性或相似性、原礦主合作勘查的意願進行整合,簽訂協議由“探礦聯盟”進行礦業權的管理和運營,加快了勘查進度和礦業權的價值轉換。在勘查的各個階段,引入有實力的礦山企業(集團)的資金與其他資金聯合使用,同股同權,保證了勘查資金的可靠來源,使企業資本“嫁”給了專業的勘查隊伍,擴大了企業的資源儲量,為資本效益最大化創造了條件,為延伸利益鏈條、共同實施後續資源開發打下了良好基礎。找礦成果與探礦者收入掛鉤,激發了地勘單位“找大礦、找好礦”的信心和活力在“找礦聯盟”中,有管理優勢突出的大型礦山企業,也有勘探經驗豐富的地勘隊伍。通過成立“項目管理委員會”,各方可以發揮各自優勢,不斷完善制度建設,科學部署合作項目,規範投資資金使用,強化項目質量成果,建立評價激勵機制等。,進壹步提高綜合管理水平和綜合效益,確保預期效果的實現。
二、嵩縣“綜合勘探”的普遍意義
(1)激活了長期被占用而沒有勘探或投入不足的零散探礦權。資源的作用不在於占有,而在於使用,只有被使用的資源才能產生效益。如果嵩縣壹體化勘查模式能夠激活我國現有的三萬多個探礦權中的大部分,將是對增加我國礦產資源實力的巨大貢獻。
(2)為礦產勘查階段最短勘查資本的進入開辟了壹條可行的路徑。單壹分散的探礦權不僅風險大,而且即使探礦成功也難以形成規模效益,所以社會資本不願意進入,銀行也不願意放貸。壹旦通過整合在同類型或同成礦系列形成規模,找礦風險就會降低,規模效益就會顯現,礦業資本就會願意進入。如果能把全國有條件的分散探礦權整合起來,形成有利於礦業資本進入的條件,將極大地推動我國固體礦產的勘探進程。
(3)通過整合勘探,可以形成比較大的勘探區域,可以為集中找礦技術精英,實現尋找礦難點的突破創造有利條件。找礦技巧對提高地質找礦效果起著關鍵作用。同時也可以使勘探項目規模化,有利於這些要素的充分利用和效率的提高。特別是可以大大節省搬遷運輸費用和交通通訊設施費用。因為這些費用最終都要分攤到探礦項目上,而單靠小規模探礦的建設是難以承受的。
(4)有力地推動了礦產勘查企業改革。從整合勘查的過程可以看出,其壹開始就將礦產勘查引入企業,如整合分散的探礦權,形成新的主體(河南河南礦業公司);整合後,探礦權和勘查資本合並為壹個新的主體或企業(河南吳昕礦業公司)。至於以後的運營,都是在企業機制中進行的。因此,在嵩縣壹體化勘查中,充分體現了《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企業是商業性礦產勘查的主體”。
(5)充分體現了市場在礦產勘查和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從分散的探礦權整合到整合後的探礦權和勘探資本的結合,中國五礦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五礦在哪裏投資探礦,找什麽礦,由五礦在哪裏開礦,開什麽礦決定。換句話說,五礦的決策都是受市場調節的。正是這種源於市場配置的倒逼機制,才能保證發現的礦和開采的礦都是市場需要的。
(6)充分體現了地質工作必須按地質規律、地質工作規律和經濟規律辦事的要求。首先,分散探礦權整合以同壹相鄰礦帶、同壹類型或同壹成礦系列(系統)為基礎,體現了對客觀地質規律的尊重;其次,對於分散的探礦權主體,充分尊重其所有財產的權益,通過參股保護其經濟利益,體現了按經濟規律辦事的要求;最後,在籌集勘查資金、運用勘查技術手段、規避勘查風險等方面充分考慮了地質工作的特點,體現了按地質工作規律辦事的要求。
三、采用嵩縣“綜合勘探”模式應註意的問題。
(1)如果把分散的探礦權整合起來,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會遇到更復雜的情況。因為通過市場和評估定價的探礦權,不壹定被所有參與整合的礦業權人接受,壹旦出現“釘子戶”,就會擾亂大局。有必要用強制手段給予必要的政府監管。
(2)整合前必須明確整合涉及的探礦權,產權不清的探礦權不能參與經營。因為探礦權的整個運作過程都是壹個增值或減值的過程,無論發生什麽,對於產權不清的探礦權主體來說都是壹個大麻煩。對此,應事先明確分配地方財政資金的探礦權使用權。
(3)整合後,探礦權與勘查資本的組合多采用具有期權性質的預期股權份額。這裏的關鍵是分成比例,以及在什麽階段轉投比例。因為越到* * *投資階段(比如詳查後,或者勘探結束),對探礦權原持有人越不劃算。同時,探礦權轉讓給* * *時的定價也必須明確其形成方式,不能含糊。比如是成本價轉讓還是市場價轉讓。如果是探采壹體化,多用成本價;如果是探采分離制,多采用市場價。
(4)要充分考慮整合勘探的最終成果,轉讓時仍存在市場風險。這壹點在嵩縣綜合勘探模式中是完全沒有考慮的,也是大多數地勘單位所忽略的。在他們看來,只要找到礦,就大功告成了。有沒有市場需求並不重要。這個市場的需求其實是有壹票否決權的,對於商業礦產勘探來說是最重要的。因此,在嵩縣開展探索經驗時,必須高度重視最終成果的市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