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綜藝的起源我沒仔細研究過,但這是近壹兩年內地綜藝大家都知道的。壹個壹直被認為不尊重知識產權的地方,卻見證了版權節目的蓬勃發展。目前臺灣省好像還沒興起,其他國家也沒怎麽聽說過。
妳買版權不是為了買節目創意,因為這些都是可以免費獲得的。
先說說為什麽要買版權。
第壹,快速學習先進經驗。
沈玉琳說,在互聯網不發達的年代,臺灣電視臺會派人去日本出差,在酒店看日語節目,偷偷錄下來後帶回來壹起學習。當初湖南衛視也派了很多人去臺灣省看節目,被認為是偷師。但是看節目只能看到完成的節目,具體制作過程是看不到的。現在大陸電視臺有錢了,可以直接請大師來家裏做家教,可以快速提高其團隊的整體素質。本哥前三集都是韓國團隊負責,而中國團隊只是配合工作,密切學習,快速成長。韓國人退出後,中國隊也做出了令人滿意的節目,收視率節節攀升。
第二,利用原節目龐大的粉絲群體,炒熱話題。
近年來,韓劇、韓綜和韓國歌曲在中國變得流行起來。借助中國強大的字幕組,韓國節目在中國擁有龐大的粉絲群,版權的引入直接接管了韓國版的大量粉絲。即使忠實粉絲對中國版嗤之以鼻,但謾罵和吐槽對熱門話題意義重大,就像金庸劇翻拍壹樣。
第三,外來的和尚會念經,瞬間就高了。此前,許多來自荷蘭、英國、美國和德國的版權程序被引入中國。雖然這些節目在國內沒有很好的粉絲基礎,但歐美國家的“原裝進口”是最好的噱頭,方便電視臺立項,更容易說服明星加盟。
另外,央視為什麽要起訴?
韓國版《無限挑戰》在中國的人氣有限,遠低於之前的《暴走爸爸去哪兒》。但極限挑戰觀眾口碑的雙豐收,間接提升了韓版《無限挑戰》的知名度。央視作為支付版權的壹方,通過這種方式為自己的節目預熱,也是壹種很常見的營銷方式。這是中國各行各業的普遍做法,不僅是綜藝節目,抄襲也是如此。
央視不會傻到以為官司能贏,只要有記者願意發新聞稿,用網民版權衛士的血來煽動自己。就像現在董事會的朋友壹樣,只是壹味的支持央視。
下面是我想說的最重要最敏感的壹點。綜藝節目有版權嗎?
妳可以生產女式錢包,我也可以生產。妳的可以叫做香奈兒,而我的不能。這是品牌保護。妳發明了TNT炸藥。我做不到。這是專利技術。綜藝節目的版權保護僅限於傳播,即東方衛視未經授權直接播放MBC節目,視為侵權。至於借用甚至翻拍是否算侵權,概念還很模糊,沒有成文規定。有些節目特色鮮明,流型獨特,比如好聲音的轉椅,而有些節目形式多樣,比如韓版,這就使得抄襲非常難界定。品牌、專利和版權的保護是有限度的。美國的福特公司首先生產汽車。如果專利保護被濫用,那麽妳就買不到日系車。
綜藝節目就那麽幾種,遊戲、歌舞、答題、訪談、真人秀等。每種類型都有成千上萬的程序。借鑒成功案例是非常正常的,沒有人可以脫離世俗,完全原創。指責抄襲的只是五十步笑百步。比如這個遊戲用了多少綜藝節目都無法統計,每個節目都只是對規則的小修改。如果都定義為抄襲,世界上沒有壹個節目能幸免。世界上90%的偶像劇都可以說是改編自灰姑娘,但這只能說明灰姑娘是最有名的,不知道是不是最早的。
借鑒別人的成功元素,結合自己的特點,做出好看的節目。我覺得東方衛視的極限挑戰正符合這壹點。根據明星的形象,我們做了壹個再現定位,並根據中國本土的優缺點,改變了遊戲流程。部分學習部分提高是人類社會進步最基本的方式。韓版的節目流程並不是100%原創,也有大量借鑒其他節目的內容,但韓國綜藝真人秀起步較早,口碑較高。
人們只會記得最成功的,之前都被忽略,之後都被抄襲,就像灰姑娘的故事。
《極限挑戰》顯然是成功的,從不斷攀升的收視率就可以看出來。朱昱走在前面,央視成了後來者。他肯定會借鑒東方衛視的壹些成功元素,誰抄襲誰還是未知數。而壹些只看過極限沒看過韓版的人也會批評央視抄襲。因為大部分人心裏抄襲首先是有順序的。如果現在就有人拿到灰姑娘的改編,通知所有偶像劇,那社會就亂了。
綜藝節目沒有版權,世界各國壹般都是這樣。遠的不說,康熙以前臺灣省的脫口秀也不多。《康熙》走紅後,十幾年間有100多個脫口秀節目。這堆節目不僅流程相似,話題相似,就連嘉賓都是同壹批人,每個節目都講過壹次故事。從來沒有人提出買版權,制片方和觀眾都沒有覺得有什麽不對,甚至連口水戰都沒有。臺灣省內部節目互相買版權,不符合我上面說的三個原因。同時大家也認識到節目創意不屬於知識產權,原創價值只是領先而不是壟斷。
用前面的例子,當地壹家箱包廠花了大價錢拿到了香奈兒的授權,所以他以後生產的產品都是名牌,可以賣到原價的幾倍。另壹個廠家可以不經授權做類似的產品,只要不完全壹樣就不會有法律問題,但價格只能是名牌的零頭。版權節目的價值無非如此,只是商業運作不同而已。大家義憤填膺地抨擊抄襲是沒有意義的。
-謝謝妳的調情。
我國沒有法律承認電視綜藝節目的版權,所以目前沒有判定綜藝節目版權抄襲的案例。綜藝節目版權訴訟的處理壹般是駁回或者撤訴。雖然有關節目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規定散見於《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但目前,電視節目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十分薄弱。
我國著作權法堅持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即保護思想的表達,但不保護思想,這意味著復制創意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只有以明顯的方式復制節目形式中的全部或大部分元素,才能成立著作權侵權。但很難界定節目的場景設計、表演過程、制作方法等有多少要素是抄襲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