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集團設立財務公司的條件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申請前壹年母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3、申請前壹年,按規定合並核算的成員單位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比例不低於30%;4.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合並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5.現金流穩定,規模較大;6.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7.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無違法違規行為,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8.母公司有其核心業務;9.母公司不存在不正當關聯交易。除本條前款規定外,外商投資公司申請前壹年的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的年度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二、財務公司的主要作用1,在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上,促進了企業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在財務公司成立之前,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之間沒有直接的信貸關系,有的企業往往資金非常緊張,有的企業資金閑置。財務公司成立後,成員企業成為財務公司的股東,在壹定程度上匯集各成員企業的資本進行綜合經營。同時,財務公司可以利用財務手段將集團公司內部事務企業的閑置資金集中起來,統籌安排使用,可以加快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避免“三角債”的發生,從而從整體上降低集團公司的財務費用,提高集團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加快集團公司資產壹體化運營的進程。2.財務公司以資金為紐帶,以服務為手段,增強集團公司的凝聚力。財務公司壹方面吸收集團公司的部分成員企業作為自己的股東,用股權資本的紐帶把大家聯系起來;另壹方面,財務公司吸收的資金成為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信貸資金的重要來源,從而進壹步密切了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之間的聯系,形成了相互支持、相互促進* * *發展的局面。3.及時解決企業集團急需資金,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由於各種原因,企業經常遭遇資金短缺,影響生產的正常運轉。財務公司成立後,比銀行更了解企業的生產特點,能及時為企業提供應急資金,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4.增強企業集團融資功能促進集團公司發展。財務公司不僅辦理壹般的存、貸、結算業務,還根據企業集團的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特點,積極發展票據、買方信貸等新業務,為企業擴大銷售、降低庫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5.有利於打破現有銀行體系資金按行政區域劃分的局面,促進大型集團公司跨區域、跨行業發展。中國的金融機構存在縱向排列和條塊分割等問題。資金管理體制是按行政區域分類的,資金很難跨區域流動。央企在地方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支持,但財務公司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向與集團公司總部不在同壹地區的成員企業籌集和融資,為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項目提供資金支持,保證正常生產和在建項目的如期開工。6.它促進了金融業的競爭,有助於金融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有利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在所有金融機構中,財務公司還相當弱小,遠不能與其他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相抗衡。但是,財務公司為了生存,必須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爭取客戶,這在客觀上起到了促進其他金融機構深化改革、提高服務質量的作用。綜上所述,是關於集團設立財務公司條件的相關介紹。集團要成立財務公司,首先要有雄厚的註冊資本,對集團的稅前利潤和集團的信用度也有壹定的要求。財務公司的設立壹方面可以以財務為紐帶團結集團,另壹方面可以促進集團的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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