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事會的監事有哪些權力?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上市公司監事會還可以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計,並提出書面審計意見。為了保證公司在監事會會議上正常、有序、規範地運作,保證公司的正確決策和領導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權力濫用,危害公司、股東和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設立監事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常設監督機構,履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並列,獨立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和整個公司管理層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全面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經營狀況,檢查各項財務狀況,向股東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監督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監督公司的計劃、決定及其執行情況。監事會中的監事擁有上述九項權利。顧名思義,監事具有對公司股東、財務、經營等方面進行監督和檢查的職能。對於違背公司利益的行為,他們要兼顧審查權、決議權、解散權,因為他們站在宏觀的角度,對公司未來的發展有利,所以必須擁有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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