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購(merger)的定義通常是指壹個企業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形式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變更法人實體,獲得對這些企業的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為。購買,是指企業以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壹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取得對該企業的控制權。收購對象壹般有兩種:股權和資產。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主要區別是:股權收購是對企業股份的收購,收購方成為被收購方的股東,因此要承擔企業的債權債務;資產的取得只是壹般資產的買賣。由於收購資產時並未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收購方無需承擔其債務。並購的相似之處並購有很多相似之處,主要有以下幾點:1。基本動機都差不多。要麽擴大企業的市場份額;要麽擴大經營規模,實現規模經營;要麽拓寬企業經營範圍,實現分散經營,要麽壹體化經營。簡而言之,都是外部擴張的策略或者提升企業實力的方式。2.兩者都是以企業產權為交易對象。並購的區別在於:1)在並購中,被並購企業不再作為法人實體存在;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仍可以作為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部分轉讓。2)合並後,被合並企業成為被合並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壹起轉換;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所出資額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3)兼並往往發生在被兼並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的時候。合並後壹般需要調整生產經營,重組資產;收購壹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中,產權流動相對平和。由於它們之間的關系遠遠超過了它們在經營上的差異,所以合並、兼並、收購常作為同義詞壹起使用,統稱為“兼並”或“合並”,泛指企業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為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在今後的討論中,我們將不再強調三者之間的區別,而將M&A方稱為“買方”或M&A企業,將M&A方稱為“賣方”或目標企業。指根據合同和法律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為壹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創新合並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並,其中壹個公司因吸收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後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並成立壹個新公司。
法律客觀性:
狹義的合並是指企業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這些企業失去法人資格,取得控制權的經濟行為。狹義的合並相當於公司法和會計學中的吸收合並。從廣義上講,兼並是指壹個企業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並試圖獲得控制權的經濟行為。廣義的合並不僅包括吸收合並,還包括新的合並和控股。收購是指購買企業的資產和股權。收購涵蓋內容廣泛,結果可能是擁有目標企業幾乎全部的資產或股份,從而兼並;也可能是收購企業很大壹部分股份或資產,從而控制企業。企業並購的區別是什麽?並購(企業合並)是指企業采取各種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並購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經濟行為。企業合並的形式有:①負債合並,即在資產和債務對等的條件下,合並方以承擔被合並方的債務為條件接受其資產;(2)購買式並購,即收購方出資購買被並購企業資產的並購方式;(3)吸收股份合並,即被合並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合並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份投資於合並方,從而成為被合並企業股東的壹種合並方式;(4)控股合並,即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來實現控股合並的壹種方式。收購是指企業通過購買上市公司的股份,改變其經營決策權的行為。合並是指根據合同和法律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為壹個公司的行為。企業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創新合並兩種形式。所謂吸收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合並,其中壹個公司因吸收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所謂創新合並,就是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通過合並創新出壹家新公司。並購是隸屬關系,並購包含在廣義的合並概念中。合並是合並的壹種形式,即吸收合並;收購是合並的壹種形式,即控股合並合並、收購、合並的相似之處是:1,其對象相同。它們都是企業產權交易的形式,它們的交易都是針對作為商品的企業。2.這三種行為都是企業產權的有償轉讓。就其活動而言,都是生意,唯壹不同的是買賣方式。3.都是企業為謀求自身發展而采取的對外擴張策略。通過這種外部擴張戰略,可以加強企業的競爭力,擴大企業的經濟實力,有利於企業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兼並、收購、合並作為不同的資本運作形式,各有不同的特點。兩者的區別如下:1。參與合並的企業法人資格隨合並而消失,其通過組建另壹新的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在合並(兼並)中,被兼並企業放棄法人資格,轉讓產權,兼並方接收產權、義務和責任。可見,參與合並的企業或被合並的企業在包括合並在內的廣義合並中將失去原有的法人資格;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仍然作為經濟實體存在,被收購方仍然具有法人資格,收購方只是通過控股掌握公司的部分所有權和經營決策權。2.創新並購中新組建的企業組建後,參與企業的原法人資格全部消失,因此原企業的債務歸屬於被並購企業。在負債並購中,被並購企業吸收被並購企業的債務和整體產權,說明並購是通過承擔被並購企業的債務來實現的。兼並行為的交易也是由債務占整體產權價值的比例決定的;在購買合並中,收購方在完成合並的同時需要清償債務;吸收合並被合並企業的所有者和被合並企業享有分享股利的權利,並共同承擔債務義務。前兩種合並形式,原所有者將原資產、債權、債務壹並轉讓,合並方成為企業資產新的所有者和債務人。在股份並購中,被並購方有人以企業凈資產作為股本,成為被並購方的股東,但對被並購方負有債務。在收購中,被並購企業作為被並購企業的新股東,對被並購企業原有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其風險責任僅限於控股公司出資的股本。3.收購和合並對債權人有不同的新義務。公司決定合並時,應當立即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明確財產狀況,並提供給債權人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