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起設立。發起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不向發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資金設立公司。
1.發起設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足額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認股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載明認股人的姓名、住所、認購的股份數、應付股份數和出資方式,並由認股人填寫和簽名。認購壹旦完成並簽署,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2)發起人繳足股份。發起人認購股份後,約定壹次性繳納的,應當立即繳納全部出資額;分期付款的,第壹期應立即支付。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並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3)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發起人繳納首期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四)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交公司章程、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等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發給公司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後,應當公告。
(二)要約設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股份的壹部分,將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公司。
1.公開募集設立程序如下:
(1)發起人認購股份。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公告招股說明書並進行認購。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發行的無記名股票總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本次發行的起止時間及認購人逾期未募足股份可以退股的說明。
(三)簽訂承銷協議和募集股份協議。保薦人與證券公司就承銷方式、數量、起止日期、承銷費用的計算和支付等具體事項簽訂承銷協議;發起人應當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4)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通常被視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過程中的決議機構。發起人應當在發行的股份繳足後30日內主持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創立大會的職權包括:
(壹)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備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章程;
③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⑤審核公司的設立費用;
⑥審核發起人用於抵股的財產的定價;
⑦因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五)設立登記和公告。募集設立公司召開創立大會後30日內,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設立登記,並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這些文件包括:
(壹)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6.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⑦公司住所證明。其中,以公開發行股票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二。設立公司的條件(壹)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二人以上但不超過二百人發起,且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根據這壹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是壹人公司,其股東至少為兩人。但公司成立時,發起人不能超過200人。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比有限責任公司高得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全額支付。在未繳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應當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公司設立期間,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載明公司設立條件。
壹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需要2至200名發起人和至少兩名股東。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也需要有明確的規章制度、章程和場所,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公司的所有行為都將受到監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發起式是指發起人認購設立公司,發起人認購公司擬發行的壹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