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方式如下:
1.承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承銷機構全部買入或賣出剩余證券,並承擔全部銷售風險。適合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
2.投標承銷通常在投資銀行處於強大的被動競爭時進行。以這種形式發行的證券通常是信用較高的證券,受到投資者的歡迎。
3.代銷壹般由證券信用等級低、承銷風險高的投資銀行形成。此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人的委托,代為賣出證券。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未全部售出的,剩余部分返還證券發行人,發行人承擔發行風險。
4.保薦推銷是指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對象是現有股東,但不能保證現有股東全部認購其證券。為防止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導致公司股價下跌,發行公司壹般會委托投行向現有股東發行新股,從而將風險轉移給投行。
法律依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采用核保方式的,應當明確核保責任;采用寄售方式的,應當約定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共同承銷的,擔任主承銷的所有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三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立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和承銷協議進行承銷活動,不得從事虛假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