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九條。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時,應當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專業機構作為財務顧問。收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保證其制作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財務顧問不得指使、協助或者配合客戶編制或者披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和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謀取不正當利益。為上市公司收購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則,遵循行業公認的業務準則和道德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其制作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