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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簡稱民營企業、公司或企業類別的名稱,經濟界對民營企業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壹種觀點認為,民營企業是私人投資、私人經營、私人享受投資收益、私人承擔經營風險的法人經濟實體。另壹種觀點認為,相對國有的企業,根據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國有民營企業和民營民營企業兩種。國有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由承租人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私營企業是指個體企業和私營企業。
狹義的“民營企業”僅指私營企業和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的合資企業。由於歷史原因,“私企”這個概念並不容易擺脫歧視。無論是投資者、經營者、員工還是有誌於推動民營企業發展的社會工作者,都傾向於使用“民營企業”這壹中性名稱,這使得“民營企業”在很多情況下成為民營企業的另壹個稱呼,本文也認同這壹說法。本文對民營企業的定義主要在於其狹義。經過2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民營經濟克服了基礎薄弱和先天不足的弊端,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國民經濟中最活躍的經濟增長點。客觀地說,民營企業的發展正從初級階段向中級階段轉變,朝著更加合理、科學的方向發展。目前,我國許多民營企業選擇了家長式的管理模式,管理體制以“家族化”和“親屬化”為主要特征,領導集中,決策專制,經營者既是資產所有者又是資產管理者。當企業有壹定規模時,家長式管理由於決策層和執行層的邊界模糊,缺乏“糾偏”機制。民營企業家的局限性和隨意性往往導致經營決策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