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其實是壹個商業可行性和生產可行性的問題。商業可行性最簡單的思維公式是:利潤=收入-成本。結構化信托的收益、收益和成本有兩個維度:壹個是結構化信托產品的整體;第二,“結構”上的每壹項專業金融服務都應該在這兩個維度上有利潤,這在商業上是可行的。
整體來看,結構化信托對客戶的服務價格顯然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而不是由成本決定的。與其他金融產品相比,企業年金信托產品和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提供的市場價值有壹定優勢,但不是太大,使得結構化信托服務整體價格提升空間有限。關鍵是成本。結構化信托產品是銀行、證券、信托、保險、基金等標準化產品。或者根據某些規則連接和組合的標準化服務。如果“參與式結構”的專業金融服務以個性化而非標準化為主,那麽成本價也會更高。如果成本高到壹定程度,結構化信托的整體或壹部分可能出現成本倒掛,失去商業可行性。因此,各種專業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應該是標準化的,有壹套成熟的技術流程和質量控制,不涉及更多的附加因素,收取的價格應該是邊際的,相對較低的。
專業的金融服務是否規範,有壹個相當直觀的感覺,就是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對金融產品的定義是否相似,在財務、風險、信息、賬戶、資產的管理中遵循的制度和做法是否壹致,或者是否能夠相互接軌。結構化信任體現了“連接”和“組合”的藝術理念。但有壹個“生產可行性”的問題,“連接”的“路”能不能走得通,最終的結構化信托產品能不能真正“生產出來”。
綜合金融的必要條件是專業金融的成熟和互通。結構化信托的運作實際上是在考驗相關金融行業的規範化和壹體化水平。從宏觀上看,這是由壹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及其監管的成熟程度決定的。當壹個國家和地區對各種金融類別有統壹的認識、統壹的理念、統壹的監管政策時,金融產品之間的銜接和轉化才能順暢、無障礙,這是金融綜合管理和監管的前提。從微觀上看,產品、服務、信息表面上是在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傳遞,實際上是符合業務和管理的深度。如果銀行和信托之間建立了聯系,雙方對同壹項業務的定義不同,業務和管理不匹配,必要的信息不透明,那麽他們提供的服務就很難有太大的價值和太高的質量。以資產證券化信托為例:如果以銀行作為發起方,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方辦理壹筆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那麽受托方的特定目的信托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與發起方和服務方保持壹致或平滑銜接,否則獨立的信貸資產將失去管理的連續性,發起方特定目的信托項目(如有必要)的合並報表質量將打折扣。
法制健全與否,既關系到生產可行性,也關系到商業可行性。從某種意義上說,結構性信托產品比各種專業理財產品更合法。壹個特定的專業金融產品,往往是金融機構在某個產品類別下定義的。當然,這種品類定義和產品定義是置於法制和監管之下的,但金融機構有更大的創新空間和靈活性。結構化信托產品是標準化產品,需要以更加合法的方式確定金融機構與參與者之間的資格、權利和義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沒有太大的靈活空間;否則,這種房間往往會變成對客戶法律責任不清,法律糾紛無法裁決。
法律制度健全與否,主要體現在金融服務的“連接”環節,最終落在信托稅、業務監管費、財產登記等難點問題上。除非這些問題得到解決,否則結構化信任是行不通的。
如果結構化信托的這些運行條件存在缺失或不確定性,都將壹壹體現在運行成本和運行風險上,影響信托模式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