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行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設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僅進行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本辦法適用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和認可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跨行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本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以下類型:
(壹)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和金融租賃公司。
(2)信托公司。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四)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五)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