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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第八條加快金融統計與國際接軌的進程,逐步實現按什麽標準處理。

《金融統計管理條例》第八條要求加快金融統計與國際接軌的進程,逐步實現按照國際通行的會計制度和國際通行的金融統計標準處理和報送金融統計數據,規範我國金融統計工作。

第壹章

第壹條為適應金融管理體制改革和金融業務發展,依法加強金融統計管理,規範金融統計行為,提高金融統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中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匯局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統計,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統計部門調查、收集、整理、分析各種金融業務活動的情況和數據,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交流和共享信息,管理和監督金融統計的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計司起草了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管理規定;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統計部門可根據總行下發的制度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擬定本行的制度和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2.組織、領導、管理、監督和檢查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

3.收集、審核、匯總和編制財務統計數據和報表。

4.收集、整理和積累金融統計資料和有關的國民經濟統計資料。

5、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金融統計資料,公布綜合性金融統計數據。

6、組織金融機構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7.組織推進金融統計標準化和現代化建設,建立統壹的金融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和有效安全的網絡傳輸設施,實行金融系統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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