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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問題

中國新《公司法》於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以下分析是基於新公司法的規定。

1,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但不超過二百人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在這個案例中,“七個發起人中有四個在國外有住所”是不合法的。

2.第八十五條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案中“公司註冊資本8000萬元,其中7名發起人認繳2500萬元”是違法的。

3.第八十三條“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及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因此,所有的貢獻必須是貨幣”是錯誤的。

4.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在該案中,“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公開招股說明書”屬於違法行為。

5.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在該案中,“決定成立專門小組自行發行股票是違法的。”。

6.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四款:“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案例中“認購人在任何情況下支付股份款後,不得要求保薦人返還股份款”是錯誤的。

7.第九十條第壹款“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證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案例中“創立大會可以由發起人根據需要和市場情況決定”是錯誤的。

8.第九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中“公司不成立的,由發起人和已繳足股款的認股人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非法的,訂戶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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