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各種貸款;
2.票據貼現;
3.處理資產轉移;
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貸款公司不能經營的範圍:
1,貸款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2、貸款公司不得從事經營性貸款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3.貸款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4.貸款公司不能以任何形式吸收公眾存款和籌集資金。
貸款公司的經營原則:
1:貸款公司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適合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的企業文化。
2.貸款公司在服務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貸款公司在發放貸款時,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貸款公司為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努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準內,可參照貸款公司的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設定最高貸款限額。
3.貸款公司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貸款公司可以壹次性授信、多次使用、循環借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4.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檢查等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5.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體系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壞賬準備,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在65,438+0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及時核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6.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和股東承諾制度。主辦方向審批機構出具承諾書。公司股東與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承擔風險。
7.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機制,提高風險識別和防範能力,檢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糾正和完善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確保符合法律法規。
8.執行國家統壹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貸款公司,應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提交管理局審議。有條件的貸款公司可以引入外部審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