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積金從凈利潤中提取,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公司資本。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公積金的提取應按規定由股東大會決定。
股利(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公司在提取公積金後,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的利潤)。股利(利潤)的分配應以股東(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投資)數量為基礎,每個股東(投資者)獲得的股利(利潤)與每個股東(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投資)數量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從累計利潤中分配股利,無利潤不得分紅,即所謂“無利潤可分”原則。但是,如果公司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為了維護其股票聲譽,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後,也可以使用公積金支付股息。
根據中國證監會2008年6月9日頒布實施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部分規定的決定》,強調了現金分紅在股利分配中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此外,作為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條件,還強調了公司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低於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利潤分配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壹般應按以下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
計算可分配利潤: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可分配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即本年累計利潤),則進行後續分配。
法定盈余公積金的提取:在年初無累計虧損的前提下,按照稅後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者轉增資本。但增資後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盈余公積金的提取:盈余公積金的提取標準由股東大會決定,必要時經股東大會批準後也可用於分配。
向股東(投資者)分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合並到當年分配。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秩序,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違規分配的利潤必須退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