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2.名稱中可以使用行業術語中的“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作為行政區劃,“北京”是允許在商號和行業術語之間使用的。3.基金類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65,438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足額到位。" 4.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5.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6.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業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業務項目,但不得從事以下業務:(1)放貸。(2)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的方式籌集資金。(四)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7.管理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設立時實繳資本(實際繳納的出資額)”。8.單個投資人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9.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10.管理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被批準為:投資非證券業務、投資管理和咨詢。
法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3)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股東必須以現金出資,境外股東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4)有不少於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六)設置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崗位;
(七)具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監督、審計、風險控制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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